法院的調解制度(二)(感謝:司法院民事廳陳秀貞法官提供資訊)引言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,7月12日的節目中,跟大家介紹了法院調解制度,大家對法院調解的好處、調解的程序,以及調解委員的選任及特色等等,應該有了初步的認識,今天我們將作進一步的探討,讓聽眾朋友可以更加了解調解制度。 調解是不是一定經過當事人聲請之後才進行呢?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,除了可以由當事人主動聲請法院調解之外,有一些民事糾紛類型,法律也明定這些案件,在起訴之前,必須先經過調解,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「強制調解事件長灘島」。什麼是「強制調解事件」?這類型案件是不是不能夠進行訴訟呢?所謂的「強制調解事件」,是指這些事件在起訴之前,要先經由法院調解,因為這些類型的民事糾紛,性質上是比較適合利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的。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,是讓當事人有機會先行調解,看看糾紛能不能因此解決,但是這樣的規定,並不會剝奪當事人訴訟的權利,如果調解不成立,或者當事人一開始就先表明沒有成立調解的可能,案件還是可以按照原來的訴訟程序進行的。那些案件是「強制調解事件」?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起訴前要先經過調解程賣屋序的案件,大約可分為四類。第一類是當事人之間有比較密切往來的情形,例如:不動產共有人關於不動產的管理或分割發生的爭執、公寓大廈所有人或住戶因建築物或共用部分的管理發生爭執等等,這些案件的當事人,彼此關係密切,也特別需要和諧的關係,因此,法律特別規定在起訴之前要先調解看看,防止他們之間的和諧關係被破壞。第二類是當事人間的權利歸屬不是立即可以判斷的情形,例如:醫療糾紛的案件,除了醫病關係不應該被破壞之外,就是醫生是否有過失沒辦法立刻判斷,如果能透過具專業背景的調解委員先進婚禮佈置行調解,將有助於紛爭的解決。第三類是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小金額的民事糾紛,這類型的案件金額不大,如果進行訴訟程序,對當事人、對法院都耗費太多時間、金錢及勞力等,如果可以利用較為簡易的調解程序,可以節省很多的時間、金錢及勞力。第四類是家族之間財產權紛爭的訴訟,這類型的案件,聽眾朋友一定可以理解法律為什麼這樣規定,家族之間真的不適宜對簿公堂,如果可以利用調解程序,以較為平和、理性的態度進行協調,紛爭較易解決。強制調解事件如果直接起訴,會有什麼效果呢?強制調解事件,酒肉朋友因為必須先經法院調解,所以當事人如果直接起訴,法院會當作是調解的聲請,如果沒有成立調解,就按照原來的程序繼續進行。如果調解成立了,法院扣除調解聲請費的三分之一之後,剩下的,會退還給當事人。舉例來說,100萬元的案件,當事人原本應該繳的調解聲請費是2,000元,因為當事人直接起訴,繳了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如果調解成立了,由於可以退還2,000元的三分之二,就是1,333元,因此,法院總共要退還當事人10,233元,兩相比較,調解的費用真的便宜許多,這就是我們一再強調的,調解真的可以節省很多費西裝外套用。聲請調解是不是向任何一個法院呢?受理調解聲請的法院,跟起訴的管轄法院是一樣的,還是以原就被的原則,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,但是如果是請求票款的糾紛、侵權行為的糾紛等等,也可以向付款地、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聲請調解。上次有提到,已經起訴了,也有機會再進行調解?為了讓當事人有更多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,民事訴訟法作了二次的修正,第一次的修正是明定第一審訴訟進行中可以移付調解,所謂的移付調解制度,是指當事人已經開始訴訟,但在訴訟進行中,雙方同意進行調解,這時候,法官可以把結婚案件移給調解委員進行調解,原來的訴訟程序會停止進行,如果調解成立了,原來的訴訟程序也會跟著終結。為了擴大這個制度的適用,民事訴訟法又作了第二次的修正,讓當事人在第二次的訴訟進行中,也可以經由兩造同意將案件移付調解。因此,目前的規定,不論是第一審或第二審,當事人都還有適用調解制度的機會。民事糾紛有時候會牽涉第三人,這時候應該怎麼辦?很多車禍案件,會牽涉到保險的問題,如果可以讓保險公司加入調解,問題才能一次解決,所以民事訴訟法明定調解事件利害關係人,可以在法官許可之後參加借貸調解,法官也可以主動通知利害關係人來參加調解。因此,民事糾紛如果牽涉第三人,當事人可以在書狀說明,讓法官知道,以便通知他來參加程序,讓紛爭一次解決。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?另外,想跟大家介紹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的規定。很多案件因為一點點金額的差距不能成立調解,比方聲請人要求1萬元,對方只願意賠8千元,這樣的案件不能成立調解,真的非常可惜,因此,民事訴訟法規定這樣的案件,如果當事人都同意讓調解委員作最後決定,調解委員可以為當事人酌定最後的方案,如剛剛所提的案例,如果雙室內裝潢方同意,調解委員可能作成賠償8千元的決定。調解委員作成的決定送請法官審核,經過法官核定後,就被視為調解已經成立。這樣的規定,對差距很小的案件很有幫助,聽眾朋友可以考慮嘗試看看,不過,前提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,如果有一方不同意,調解委員是不可以自作主張,幫當事人決定最後賠償金額的。調解不成立的效力?上次我們有提到調解成立的效力,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。至於調解不成立,在強制調解事件,當事人以起訴方式進行,按照法律的規定,起訴會被視為調解的聲請,這種情形,就按照原來起訴的票貼型態,依應有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。在一般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,調解不成立之後,當事人如果還想繼續爭執,就要另外提起訴訟,才能進行訴訟程序;如果在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內提起訴訟,就按照應有的程序進行,而且起訴的時間點會拉到聲請調解的那個時間,當事人的權益完全不會受到影響。結語聲請調解對當事人的權益完全沒有影響,而且可以節省時間、勞力及金錢,大家可以多加利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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